适用申诉程序的学生申诉必须属于以下三类中的一类:
重新阅读/重新评估:
学生质疑自己的成绩或对某项工作或项目组成部分的表现评估(根据本政策第III C节被排除在重读/重新评估之外的工作除外),并声称讲师或委员会对其工作的学术评估存在错误。为了获得重读/重新评估的资格,作业或课程组成部分的价值必须达到最终课程成绩的10%或以上。
*正式重读/重新评估的结果为最终结果,不得上诉
学术过程
学生质疑他们的成绩或对他们在作品或课程中表现的评估,或他们在课程中的学术地位或地位,并以 对其工作的学术评估,例如:
(i) 在这种情况下,评估方法不公平、不合理;或
(ii)教员对该学生有偏见;或
(iii)教员在违反适用大学的情况下,严重偏离课程大纲 政策;或
(iv)适用大学管理课程或学位要求的规定不公平、不公正的;或
(v) 学术不诚实的调查结果,或指定的惩罚,是不公平、公正或合理的。
非学术:
学生质疑大学当局或官员的决定或行为是不公平、不公正或不合理的,这对他们的大学生活产生了负面的物质后果,与课程、课程或学位要求无关
本上诉程序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:
(i) 大学教务会或理事会的任何决定;
(ii)酒类罪行;
(iii)违反停车或交通规则;
(iv)四学生以助教身份提出的申诉;
(v) 特别审议请愿书;
(vi)关于大学录取或重新录取的决定
(vii)研究生住院医师因其研究生而提出的任何投诉或申诉 教育
或者,属于以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:
(i) 歧视和骚扰政策以及性暴力政策;
(ii)神学院事宜,但由大学教务会特别管辖的学术事宜除外;
(iii)大学教务会不时认定为没有向董事会提出上诉途径的任何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