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要求覆核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
(1)学生可提出上诉,要求复核所修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。
(2) 上诉申请必须在正式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四(4)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院长/主任。
(3) 在第48(2)条规定的期限之后收到的任何上诉将不予受理。
(4) 每次上诉都应提交待审查课程的信息以及规定的处理费,该费用不予退还。
(5) 院长/院长在收到上诉申请后,必须成立一个审查小组,审查对相关课程的评估结果。
(6) 除了最初的审查员外,审查员小组还应由至少三(3)名来自大学的学术人员组成。
(7) 审查小组的建议必须提交给 院长/主任的审议,该决定须经参议院批准。
(8) 参议院认可的决定是最终决定,不会考虑对该决定提出进一步上诉。
呼吁复审论文/论文的口试结果
(1)学生可以对论文/论文的口试结果提出上诉。
(2) 上诉申请必须在正式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四(4)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院长/主任。
(3) 在第49(2)条规定的期限之后收到的任何上诉将不予受理
(4)每宗上诉均须提供重新评估的合理理由,并须连同 规定的手续费,此费用不予退还。
(5) 收到申诉后,院长/主任应建立论文 口试审查委员会。委员会应包括:
(a) 教授担任主席;和
(b) 相关领域的两(2)名教授或副教授;和
(c) 其他两(2)名教授或副教授;和
(d) 学院/学院的助理注册主任担任秘书。
(6) 论文/论文口试审查委员会可邀请口试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出席,提供学生口试成绩的背景信息。
(7) 口语考试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应提交给院长/主任审议,该决定须经参议院批准。
(8) 参议院认可的决定是最终决定,不会考虑对该决定提出进一步上诉。
呼吁学生根据第6(b)和6(c)条继续学习
(1) 根据第6(b)条和第6(c)条规定继续学习的学生,如果符合以下条件,被终止学业并被授予“失败和开除”状态,可以提出上诉:
(a) 学生们表现出学习成绩的提高
增加了CGPA并且实现了至少2.90的CGPA;和
(b) 学生可以复习课程以提高成绩;和
(c) 学生在重复相关课程后可以获得3.00的CGPA。
(2) 上诉应在正式结果发布之日起四(4)周内提交给院长/主任。
(3) 在第50(2)条规定的期限之后收到的任何上诉将不予受理。
(4) 上诉必须附带规定的处理费,该费用不予退还。
(5) 收到的每份上诉申请应由学院/研究生研究委员会审议,以供参议院批准。
(6) 参议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,不会考虑进一步的上诉。
根据第6(a)条要求学生继续学习的上诉
(1) 根据第6(a)条规定继续学习的学生,如果被终止学习计划并被授予“不及格和被开除”的状态,可在获得主要主管/监督委员会主席的批准和院长/主任的建议后,提出继续学习的上诉。
(2) 每次上诉必须在根据候选人进度报告(LKC)发布正式决定之日起四(4)周内提交给院长/主任。
(3) 在第51(2)条规定的期限之后收到的任何上诉将不予受理。
(4) 每次上诉都必须附带规定的处理费,该费用不可退还。
(5) 收到的每一份上诉申请都必须经过学院/学院的审议,以获得参议院的批准。
(6) 参议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,不会考虑进一步的上诉。
根据第 6(d) 款要求学生继续学习的呼吁
(1) 参加第 (6)(d) 款规定学习的学生,如果被终止学习并被给予“不及格并被开除”状态,经主管/项目协调员/系主任批准,可以请求继续学习,并且 取决于研究生委员会验证的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
(2) 每项上诉必须在基于候选人进度报告 (LKC) 的正式决定发布之日起四 (4) 周内提交给院长/主任。
(3) 在第 52 条第 (2) 款规定的期限后收到的任何上诉将不予考虑。
(4) 每次申诉均须缴纳规定的处理费,该处理费不可退还。
(5) 收到的每份上诉申请均应由学院/研究所的研究生委员会审议,以供参议院批准。
(6) 参议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,不再考虑进一步的上诉